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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东省信宜市的公办教师,1970年参加工作,因个人原因向镇教办主任口头申请停薪留职没有批准,于1995年9月1日离开信宜到东莞市公办小学做代课教师4年,后来到民办学校做聘用教师至今。我离开信宜一年多是保留职位的,当时学校可以自主请代课教师,其他省市的公办教师象我一样来莞工作的现象很普遍。后来怎样信宜教育局一直没有通知我,我就没有回去搞社保等手续。2009年起我用电话咨询、上门亲访、书面申请等形式向信宜教育局人事股申请给予退休待遇,得到的电话回复一是说已作自动离职不能办理,二是推诿说已交有关人员调查处理,但过了两年连个书面答复也不给;向信宜社保局申请补买养老保险,2011年6月22日收到答复函“投保时间从1994年8月至1997年6月---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我在东莞工作期间东莞的学校也没有给我买社保。请问我这种情况有没有符合粤人社发(2011)91号文件精神补买养老保险,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退休待遇。

行政复议 2011-09-04 2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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