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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标准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周一至周五时有加班一两个小时的现象。公司还要求每周六上午上班,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且不支付加班工资。理由是,我是企业高管,公司实行经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请问公司应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其他 2017-09-28 16: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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