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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工厂员工在厂里做搬运工,大热的天上班上了28.5天班,27个加班发了3800快钱,一天才134快钱。怀疑厂里面有人吃我的血汗钱,我可以告他贪污吗?

其他 2017-09-30 11: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每日不得超过1-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休息日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安排补休的,不计算加班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安排补休的方式,折抵加班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超时加班不能构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辞职理由,要看看公司有没有其他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应情形的行为。
  • 您好,如此严重的超常加班行为属违法行为,您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标准按一年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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