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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婚前房子由我购买,付了百分之七十。之后结婚共同还贷剩余百分之三十。后来房产证加了她的名字。协议涉及孩子与房产的如下:房子所有权归我,孩子抚养权归我。她的一半房产所有权用于抵消孩子的抚养费从三岁到大学毕业。离婚后,她以孩子可怜,让她带大一些为由,以后再给我,同时我每月支付两千元抚养费给她。现在她提出要我把房产过户给孩子名下。请问我如果过户了给孩子。将来跟我争抚养权我是否会丧失抚养权。我是海员,工作三个月休息一个月,她是公务员。

离婚 2017-10-02 0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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