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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日19时许,我收工后驾驶农用小型拖拉机回家,我们彼此对面而进出,突然我很远就看见了对面行驶一辆摩托车,我见对方的速度非常的快,灯光很耀眼促使我无法行驶,因此将我的小型拖拉机靠边停下,但最终还是被对方撞上了,我急忙下车看对方的伤势如何,而之闻到对方身上一身酒味,并无明显伤痕,小处擦伤,我随所处到距离二十米左右的小型门诊就诊,途中对方儿子问讯赶到,要求到镇上卫生院治疗,随后我要求亲戚协同赶去治疗。像这种情况可以立案?

刑事辩护 2011-07-19 1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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