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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陪单位的劳资人员去一个病号家,去取办理养老保险的钱,当时收钱的人跟交钱的人很熟,也就没有给交钱的人开收据。2010年交钱的人想要收据(收钱的有病没上班),交钱的人就上单位看了一下自己的帐,结果当时交钱的说她交了15000元,而帐上显示的是10700元,交钱的人马上就给收钱的人打电话,收钱的人当时承认帐上有误差,迟迟未到单位,过了好长一段时间,收钱的人到单位把帐查了一查说,我没收你那么多钱,我只收了帐上的钱……结果我就成了她们俩所谓的唯一证人了!收钱的人多次找外人到我单位围攻我,非不让我做证(其实我当时真不知道到底是多少钱?)现在交钱的人也让我给她做证,请问,象这种情况可以立案吗?

其他 2010-09-06 1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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