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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66岁,在建筑工地上班期间,因疾病在去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赔偿金是怎么算?

其他 2020-04-21 01:5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工友和单位有劳动合同吗?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工装、考勤表、工资条等证据吗?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工亡赔偿标准获取赔偿,详细情况可以来电咨询。
  • 1、首先进行工伤认定,确认是否为工亡。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责任。若为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确认为工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享受:1)丧葬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忙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在四十八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显然,问题描述情况不符合此规定,除非该工人死因为在工地工作中患上的职业病,否则,不属工伤(包含工亡)。如果该工人和工地被依法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在工地方没有给予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下,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费用由工地方承担。综上,死因非职业病、工作关系非劳动关系、工地在此事件中没有其它过错,则没有赔偿责任!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如果是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病死亡,视同工伤,各项赔偿,保守计算70万以上。
  • 如果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按照工亡标准赔偿
  • 是谁给死者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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