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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单位购买了一处房产,原单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原单位出於多种原因,不便将购房写成买卖合同,于是以租赁的形式订立租赁合同,以租代卖,并在合同中注明:租赁期间及租赁期满后房地产权归本人所有,并在本人交清了租金后,原单位代为本人办理了房地产权证转让手续,但原单位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有房产与相邻住户发生争地纠纷,请问我的房地产权证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他 2009-04-04 1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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