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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依照国家农村改革政策,即以家庭成员制进行承包经营为基础,1983年村委会按国家政策将本村土地分给本村村民,当时因地少无法管理,经口头协议将每人0.33亩园田让本村大户经营管理,并由他们缴纳地租,但两次承包村委会都私自与他们签订合同。在这期间这些人曾经找村委会要回土地,村支部书记说等合同到期在重新分配。现在该地被征,这些人要求土地补偿款平均分配,村干部解释说以承包合同为准。请问律师村干部的做法对吗、这些人有权要土地补偿款吗

其他 2011-08-04 2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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