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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里的会计自动离职了,没有进行任何交接手续处理,同时自动离职后,打他电话也一直不接,甚至关机。这样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一些负面后果,请问可不可以不予结算工资。

调解 2016-04-25 07:4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不可以不予结算工资

  • 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劳动报酬, 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应该结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大丰律师刘兴红。
  • 不可以不予结算工资
  • 该给的工资还是要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 可以要求办理退工手续时一并处理。
  • 可以要求赔偿。但工资一般要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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