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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外资企业做安全员,由于给单位工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两天(发生工伤一个月内申报),劳动保险以超时不给报销住院药费,单位领导认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罚本人一千元(本人月工资1800.00),请问合理吗?

仲裁 2011-07-22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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