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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专卖店做营业员。没有签合同,当时说的是三天试用期,过了试用期之后强行给我发了李宁店的工作服(**牌的衣服),当时是说打5折,由于当时没有钱就没付款,其他员工也没付款,但是在笔记本上面签了字(领取**工作服一套 价格是原价)。加上试用期一共上了9天班,第10天的时候由于身体不舒服请假,店长不批准,然后就没去上班,之后一天也没去就打算不干了,下午去店里还工号牌的时候店长说我属于自动离职,工资没有了,工作服照原价给我算的(工作服未归还)。我应该付款吗?我工资能要到吗?

刑事辩护 2011-07-19 2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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