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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十月协议离婚。男方坚决要离婚,并完全按照他自己的意愿拟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从二00二年二月到二00七年十月,共存续六年。没有子女,没有财产分割,协议书中男方自愿支付二十万元给女方,分三次支付,第一次离婚当天支付十万元(这个已经履行),第二次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支付五万元,第三次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五万元。如果不能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额的万分之十付逾期违约金。 现在早已过了第二次支付的期限,男方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付,并说他现在一分钱工资也不拿,让女方上法院去告他,看法院拿他怎么办。 问题是,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让男方履行协议?除了本来的五万元,可不可以要求他支付逾期违约金?第三次的支付期限也快到了,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09-04-02 22: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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