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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方各10余人因矛盾(不详)约定在A地会面。甲方持械 (刀、棍等)与乙方(无器械)聚众殴斗,乙方两人死亡,事实已经清楚,当事人均被刑拘。其中甲方一男孩儿,刚满16周岁,无任何前科劣迹,初中生,事先可能知道打仗一事,耐于情面,跟着坐车去了现场,并分给一把刀。到了现场下车就跑了,既没拿刀,也没动手和言论。次日被警方在家带走。后被刑拘,现已10天。据说,给他定为一般参加者,最轻的一个。请教:他将受到何种处罚?诚谢!

刑事辩护 2013-06-01 2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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