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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6月15日从送货上门销售商购进**碎冰冰28件(向工商局说的是28件,实为30件),经工商局查证此**碎冰冰为假冒商品,现**厂家告我侵犯商标权,我实销售4件,销价57.6元,进货价格实际为52元(工商局诱使我写成32元),我有送货厂家给的白条一张,没有正式的销售发票,工商局说我无有效进货凭据,说利润无法确定,罚款10000元,我应该怎么进行申辩,有什么途径?

工商事务 2011-07-20 2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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