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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业病人职病医疗费原单位给报销吗

其他 2019-05-01 21:3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流程走。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 你好,需要咨询所在单位。。
  •   工伤医疗费报销规定、步骤如下: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   退休人员缴医保费满15年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提交广州市十四届人大第八次常委会审议,其中的焦点就是关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下简称规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规定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人员缴费年限的折算或计算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广州市一直按照1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缴纳医疗保险,《条例》规定了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原因为:  (1)广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积累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参保人缴交的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每年按比例计提使用,而按近两年的计缴金额和参保人数计算,现行规定的10年过渡金仅够退休人员3年使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和人口寿命的延长,退休人员数量将不断增加,医保过渡金积累将不断下降,基金的支付压力将会越来越大。  (2)随着医疗物价标准的调整、整体物价水平的上升以及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参保人的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医疗费用增长已势在必行。  (3)全国对最低缴费年限没有统一规定,最高的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最低的男女职工均为15年。广州市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现行规定的10年改为15年,是基于两个原因的考虑:一是广州市的缴费年限较其他城市明显偏短;二是为更好地与省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衔接。  另外,为避免引发广大参保人员的矛盾,保持医疗保险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条例》体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
  • 职业病属于工伤,按照工伤的办法进行处理,现在国家已经取消了工伤退休的规定,你的职业病,要经过工伤认定,认定工伤以后,进行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待遇:
    达到1到4级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退出工作岗位,回家休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直到法定年龄退休为止,在此期间,养老保险照常缴纳,退休费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予以补足
    达到5到6级的,一次性给予伤残补助,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可以退出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直到法定年龄退休为止,在此期间,养老保险照常缴纳,退休费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予以补足
    7到10级的,可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本人提出辞职,可以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金,
  • 你好,一般是不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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