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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务派遣公司2016年全年因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裁决支付我2016年双倍工资,另依据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可以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裁定公司与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准备使用的是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文本,在第二项劳动合同期限第三条中提前填好“本合同于(2016)年(1)月(1)日生效”把空着的终止年月日划掉,手写改为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号内为公司的手写字体且字迹潦草,不知此语句者难以辨识)手写字体处盖了公章。另外劳动合同封面上和最后双方签字盖章页上都被公司提前填写了“签订日期(2016)年(1)月(1)日”。我跟公司沟通想把签订日期改为2017年1月1日,但公司不同意。我担心按公司填写的日期签后,公司会不会起诉我2016年1月1日已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并以此拒绝赔付我2016年双倍工资。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填写签订日期?除上所述,准备签的劳动合同中,公司拒绝填写具体工资数额、具体工作地点、具体工作岗位,目前这些我们不能达成一致,我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这些都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啊?!)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解答,谢谢!

其他 2017-10-25 22: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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