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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住房屋为原单位分房。1994年我与丈夫共同购买了该房的70%产权。1999年我丈夫去世,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我和三名子女。2000年,我购买了该房余下的30%产权。因此,我认为我拥有该房产权之65%(70%×1/2+30%)以及先夫所遗留35%产权中的一部分。这是否正确? 另外,我现在打算处置(出售或赠送)此房,但其中两名子女不同意我所占的比例,并在房屋价格上与我发生争议,我应该怎么处理? 请您指点,谢谢您!

仲裁 2011-07-21 11: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的产权分为你所述的65%以及应当从你爱人那边继承的8.75%,共73.75%。对于本案件应先办理继承手续,协商不成依法起诉继承分割,你取得房产的,应按照市价折算后给于对方补偿!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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