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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2010年6月29日,我驾车由金沙回石场方向的时候,经过来门关(小地名)的时候行人尹某(女,65岁)横穿马路,由于距离太进,我没办法控制立即撞上了,脚后跟骨折,由肩膀骨折(10级),然后第二天,经别人介绍,我送到专业骨科去治疗,20天就出院了,我隔三五天就买东西去看她,人好完了,就讲裁决的问题,赵某(尹丈夫)和我父亲讲好了,8800块钱,但是去了他家就要2200了,当时有村领导做证,然后到了腊月30,随后他家拉了三车人到我家来打我家,打到我们本村人4个,他家负责医治了,派出所也没追究。事情就这样拖下来了,然后到了第二5月下寻,他家去起诉我家了,要求我家赔偿误工费:206天。48.3一天,共9949.8元,营养费420元,鉴定费600元,伤残赔偿金3005.41元/年乘以20年再乘以百分之11=6611.902元,交通费180元,邮费20元。请问:我家想事情既然也发生,负责医治了,人医好了,还愿意付8800元作为营养补助费,他家不肯,还反而带人来打我家。打了以后再起诉,是不是说不过去呢?还有65岁的人了?还有误工费吗 ?伤残赔偿金有这么高吗?

刑事辩护 2011-07-21 23:5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积极应诉,不合理部分可以拒绝,你们被打伤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具体的案件情况需要全面了解,方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建议你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如需帮助,可致电本律师面谈
  • 所谓误工费包括家属为照顾病人所产生的误工费。他所起诉要求你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正确的。由于在事故中,对方横穿马路,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可酌情减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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