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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故意伤害,过失杀人中的哪一个

刑事辩护 2020-01-19 21: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应当以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强度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必要限度。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认为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区别:
    1.主要是危险来源、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防卫造成损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也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
    但是,在来自人的不法侵害场合,如果为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适用紧急避险制度。例如: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甲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造成轻伤害。就本案而言,甲针对乙一伙的反击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范畴。但是对于丙造成的损害,则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甲对于丙的损害,有2种可能,其一是误认为丙是乙同伙,即认为他是共同不法侵害人之一,但实际上丙不是不法侵害人而是见义勇为的群众,甲对丙的损害,具有假想防卫性质。按照假想防卫处理。其二是甲知道丙不是乙同伙,为了急于摆脱丙,免遭乙等人的不法侵害,不得已扎伤丙。这属于避险的性质。可以使用紧急避险制度处理。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是紧急避险,对伤害丙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丙的伤害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⒉区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实际意义在于,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不同。
    因为正当防卫涉及合法与不法的冲突,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明显有利于防卫方,即使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被认为是必要的;而紧急避险涉及两个合法利益在紧迫情况下发生冲突,不得已舍弃一个保全另一个,其衡量是否过当的标准是平等的,甚至略微偏向被避险一方,即使避险行为损害的利益与保全的利益相等,也可认为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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