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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工伤;1.右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2.右桡骨骨折伴右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3.右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是否合理。异议如下;1.在工伤等级鉴定条例七级伤残中.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并不属于条。2.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伤残等级4.1判断依据,4.1.1条例应该综合判定,4.2应先对单项伤残进行鉴定后,在综合判定伤残等级。3.用于参考B.1条例用于单肢体的手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参考图,单一判定为七级伤残不合理,违背了条例4.1判断依据,条例4.1.1综合判定原则.没有真实反映出伤残情况。工伤五级15条.16条,六级16条17条都明确指出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或拇指完全缺失,另外一手非拇指2指缺失或飞拇指2指功能丧失等条款,工伤七级条款明确指出是除拇指以外,有2指缺失或2指功能丧失,判定为七级。4.根据条例职工同一器官多处伤残或一个器官以上多处伤残鉴定之规定,对工伤五级15条16条,六级的16条.17条应该怎么理解,判定啦。对我提出的所有异议,希望得到律师的解答和帮助。应该怎样保证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7-11-03 2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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