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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7年5月13日入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这家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签到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0月9日因为安排部门人员排休不当,领导找我谈话,双方有些争执,此后几天领导对我很不满,本来我的工作,他让其他同事做,什么事都不叫我,除非这个工作只有我能做他才找我.2017年10月16日,领导又叫我谈话,劝我这2天把工作交接,就可以走了。我之前也是想着要走,但是自己没有主动提出来,然后和领导商量工作到10月底,但是觉得这样走的话太憋屈了,也没犯多大错,更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纯粹是领导自己的不满,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吗?第二个问题是,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标准为2686元每个月,但是我的工资是每月4500.如果说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那以2686元每月为准还是以4500元每月为标准算补偿金么?

仲裁 2017-10-24 09: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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