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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在县级法院执行被告,被告提出执行异议在二审诉讼期间邦原告支付一部款项,在省高院要求举证被告未举证,而且在此之间一审法院在被告哪里执行了一部分款项都没有举证。该怎么办。

其他 2017-10-24 22: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具体一点。
    【追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经省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判决生效,在一审法院县级法院执行被告,被告提出执行异议在二审诉讼期间邦原告支付一部款项,(包括材料商起诉原告一审法院,败诉材料商,一审法院执行被告一部款)在省高院再审高院要求从新举证被告未举证,在法院执行要扣除被告支付款项。终审判决后该不该扣除。
  • 您好,谁主张,谁举证
    【追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经省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判决生效,在一审法院县级法院执行被告,被告提出执行异议在二审诉讼期间邦原告支付一部款项,(包括材料商起诉原告一审法院,败诉材料商,一审法院执行被告一部款)在省高院再审高院要求从新举证被告未举证,在法院执行要扣除被告支付款项。终审判决后该不该扣除。
    【回答】您好,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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