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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乡镇卫生院的一名临时聘用人员,自2004年工作至今医院一直没有按规定为我购买五险一金,2017年9月医院为我购买了养老保险,社保局的账单出来以后,医院只同意支付2016年一月至2017年九月单位应承担的部分,2004~2015年的所有费用包括利息全部由我自己承担,医院不承担任何费用。在2013年的时候医院强迫我签了一份不合理的协议。只有签了这份协议才可以和医院签劳动合同,大致内容是以3000元买断我2004~2012年共计九年的工龄。从2013年一月开始降低基本工资300元,2013~2015年三年以养老保险补助金的方式给我发了一万元左右。我想知道医院这样做合法合理吗?我怎样才能让医院给我把近14年的养老保险金缴纳了?期盼您的回复!

其他 2017-10-25 0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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