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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医院的临聘人员,从2005年至今,中途与医院签了几次聘用合同,医院所有人员从2007年11月就开始缴纳社保,医院2012年1月开始给我缴纳社保,我一直要求医院补交2007年11月到2011年12月的社保,2019年12月已补交了,但医院不承认单位缴纳部分,只承认双方协商适当解决一部分,这样做合理吗?

其他 2019-12-26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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