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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二房东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在后期营业的情况下了解到对方不是真正的大房东,后期和大房东的沟通过程中大房东说二房东的合同在2017年12月31号到期,大房东当时也说不想租给二房东,我们当时就和大房东沟通说我们就直接和大房东提前签订2018年1月1日之后的租赁合同大房东也同意了并和我们签订了租赁合同,我们也口头约定1月1日给大房东租金,但是这几天大房东迫于二房东的压力又想和二房东签订续约合同,不知我和大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有没有法律效应,如果大房东在和我签订了18年的租赁合同,还和二房东签订续约合同他们的合同是否有效。

其他 2019-11-10 04: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只要是房屋产权人或者持有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合法有效,反之则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从而签订的协议。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承租方租用房屋并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屋租赁登记指当么事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后,向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产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都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只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之后才能进行,也就是说,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才能进行登记备案,而不是先登记后签订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因此,房屋租赁登记是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的程序,对合同成立没有影响。笔者认为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合同的内容,与是否领取房屋租赁证、是否办理登记无关。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法律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2.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地方政府无权行政干预。  3.不办理租赁登记、不领取房屋租赁证,可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不必一律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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