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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是邻居买的同一单位的房产 98年8月31日原告买了原房主二公司南数一至四间门市房面积110.755平方米 偏房68.85平方米后院85.996平方米 98年11月3日原告办理房产证 99年将二公司诉上法院申请支付令 2001年3月20日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1年3月29日土地局为原告办理了其名下 面积为665.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 99年被告通过法院买了与原告北侧相邻的两间门市房 2000年1月3日办房产证 但没得到使用权2004年12月7日法院将该房使用权与使用权认为二公司的土地使用证交给被告 2010年6月被告将两间门市及后院的场地租给第二被告开修理部 法院认为二被告土地侵权成立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但因原告就损失数额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 本院无法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侵权也没有赔偿 被告又提起上诉继续侵权并以上诉为由阻止原告翻建98年买房时就有的68.85平方米 造成了直接的误工损失 在此情况下原告能否上诉追究被告赔偿损失请回复

案件执行 2011-07-30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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