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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发廊工作者,在那个店签了一年合同,到明年5月份到期,因本人现在另有发展,我递交辞职申请书,老板不批,以这条合同为理由不给我工资:聘用期内甲方用乙方18天工资和1000元人民币用于做伙食费,此伙食费待合同期满后,不继续合作的情况下此伙食费由甲方补贴给乙方。请问一下他这条合同合法吗?我可以要回我的工资吗?

其他 2011-07-23 16: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法无据,用工单位无权扣除工资,可以要求退还,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中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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