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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1998年底开始做生意,因诸多原因于2002年离家,但每周都回家住几天,至2008年7月妻女生活费及各项开支一直由我负担,因资金紧张曾抵押我家住房贷款(因需夫妻双方签字才可抵押,此事实可否证明妻子参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欠下大笔债务,这些债务是否应算做共同债务?

仲裁 2009-04-05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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