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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籍贯:湖南)在广东被抢劫过程中被杀害,当时的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权利,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X元,(以上赔偿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2003年判决书从广东寄回了湖南但是没有赔偿款时隔十七年还能再追回吗?被判死刑的人如果没有死怎么算?

刑事辩护 2017-10-31 10: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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