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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脑血栓,湖北人,3月份被老家人带济南来打工,7月份患者说和工头说头痛,工头没在意。《工头就是带患者出来的人》第二次说头晕工头和他去了医院,检查出有高血压,到7月11号早上6点多患者说头痛,干不了活,要去医院看病,工头同意了,也没有随同去就走了,患者到工头妻子那里拿了一百元去看病,当时工头妻子还说了一句又不是小孩子要什么人陪着,患者就自己去了医院,半路就摔倒在地,当醒过来的时候是下午4点多,已经被110送到救助站,患者说在救助站意天就给一个馒头,当时已经不能自理了,在救助站待了4天过后联系到湖北民政局,民政局找的了家里,才找到患者送医院抢救,这4天我们不确定工头去找过失踪的患者,现在患者看病所花的钱都是自己的工资,工头说工资以用完,让患者出院回家,要不就自己拿钱看病,现在患者生活部能自理,需要俩人看守,家庭很困难,家里承担不起医药费,请法律告诉我们这样的情况和公司有关吗

其他 2011-07-24 16: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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