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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以虚假的用途为借款人借款,保证人与借款人有债务关系,债权人所提供的资金汇入保证人手中,并被保证人占有,并经过五次更换借据,借款人保证人未发生变化,最后一次借条借款期限为2016015至20160215,债权人于20171015提起诉讼,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其他 2020-02-11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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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担虚假保证责任
  • 1、如果借条上所载明的最后还款期限已经超过2年,且债权人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且刨去该情形的影响尚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那么该借条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内。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且刨去该情形的影响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立即搜集合法有效证据,向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2、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通则138条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约束。4、民法通则139条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诉讼请求权,为诉讼时效中止,在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时间继续计算。5、民法通则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中断的原因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时间重新计算。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条、136条、138条、139条、14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16条、217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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