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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改革,部分国有盐业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我有幸参与,现有如下问题请教:甲方为国有公司为央企,他的全资子公司,目前以620万的价格出让部分股权,依旧为控股方,但经营权让给乙方作为实际控制人,公司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其欠款由改制后公司按利润的固定百分比逐年还,但我出资的620万元,全部被甲方以购买股权的方式拿走,一分钱也不返还该子公司,子公司等于是一个负债累累的空壳公司,只有一堆无法出售甚至无法抵押银行的固定资产,现在此公司需要注资用作启动资金,是否应该按照各自占股比一起投入?如甲方不肯投入资金,乙方出借资金的话,甲方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如果除甲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均要求注资而不是出借,甲方是否必须降低股比?如甲方不肯降低股比又不肯注入资金,那么甲方是否还拥有这笔注资所启动的业务的利润分红权利?

改制重组 2017-11-07 15: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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