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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入职,合同至09年7月3.09年3月30日单位通知将于4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注:"因公司业务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因....经济补偿6000元...".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哪条可与我提前解约(因不太了解劳动合同法,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回执上签了名,但同时要求公司1、补缴07.6-07.11的公积金及医保;2、本人正患心肌炎等病,公司提前解约要依劳动法相关规定给缴补偿)?前几天人事找我谈,公司最多只能补缴公积金。我公司下设两店,之前员工自行协商工作分配时,因另一员工要2店,我就负责了1店,现在公司以1店已关闭与我解约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现公司有员工12人,本次只与我和另外一人解约,与我同岗位的员工继续任职.公司在通知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本没有提及变更劳动合同,公司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行为?人事说:如果公司同意补缴公积金的话劝我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我不打算签.现在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09-04-06 1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接受吧,自己将承受一定损失,但仲裁费时费力,如果你在患病期间且请病假,对方不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协商解决为好.
  • 本来公司没有权利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你已经在解除通知书上签了字,签字行为表明你接受了解除合同。不过,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公积金。如果公司不补缴,你可以提起诉讼。
  • 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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