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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强奸未遂罪的受害人,问一下我们现在已经原谅被告人,如果我们写个是情人关系的说明,可以对犯罪人减轻量刑吗?我们会不会在法律上负责任?

刑事辩护 2019-11-30 20: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写谅解书可以从轻的
    【追问】谢谢,问一下如果我们写一个说明说是情人关系,会不会负法率责任?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 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 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 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 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 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未遂属于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
  •  强奸罪: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强奸尸体不够成强奸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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