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8年2月,我和本生产队杨目定立合同。内容为我甲目自愿将路边宽12米长至甲弟地界。(约60平米)对换杨目1.8亩土地。杨目补偿我甲目2000元。如违约,违约者补偿另一方10000元。立约人有甲目。杨目,中间人孙目。时间2008.2月。 杨目做庄基不成(将后边我弟的地买不到手)又转手卖于外村李穆。至使我在经种我和我弟地时李穆以种了他地为由将我痛打,花去药费2000余元。如果我不这样做我将永无宁日。我能吗?我能毁约吗?

其他 2011-07-25 20: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渭南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