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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名下200万元的房产恶意转移给其胞弟,且已到房产登记中心过户登记,多位债权人发现后联合行使撤销权,并且打赢了撤销官司,二审法院判决债务人恶意转移给其胞弟房产的合同“自始无效”,但是,在我们起诉债务人期间其胞弟已经将债务人原有的200万元的房产拿到银行抵押贷款了150万元,而且抵押贷款的钱不知去向,导致债务人房产被法院拍卖得到159万元后,银行获得优先偿还权,多位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只分剩余的几万元。在此咨询各位大律师:作为债权人之一我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起诉债务人胞弟要求其赔偿损失吗?还是我们可以依据二审法院“自始无效”的判决,和银行打抵押无效官司?或者还有其他的办法?请各位大律师指点一二,谢谢。

其他 2017-11-13 0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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