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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跟一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是对方做的,上面一条违约责任是这么写的:按照国家《经济合同法》办理。若供方推迟供货,则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交付货物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总数不超过延期交货产品总额的10%。之前合作比例分别是千分之一和5%,个人觉得这次偏高了。不知道是否合理?

其他 2011-07-26 14: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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