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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我承租了厦门一套房子用于转租,租赁期五年,现在还不到一年,装修了两万左右(房东同意转租和装修),已经有第三方在里头居住。因为我比较忙,前两次交租时都是房东微信提醒我交租,我每次一看到催租也会当天转款,然后上次交租的时候,房东有微信表示他对我交租不准时的不满,说没有催我交租的义务。但这个季度交租我又忘记了,并且房东没有再提醒我,而是在延期二十多天的时候,微信和短信各发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给我,让我五天内搬离,我才发现合同第六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间乙方如有延迟支付租金,则每天按迟付租金部分的2%加收滞纳金,迟付租金达15天的,甲方有权自行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然后我跟房东说我忘记了,并把租金交付给了他,房东收了季度租金后坚持解除合同,并说多余租金到时会依法返还给我。我说不承认解除的事实,并且一个月来我都没有履行解除合同通知书上的声明,我认为他都没催告我交租,交租忘记是很平常的事情,只要想起或者他催一下我立刻就能给他的,按合同法他没催告也无权解除合同啊!而且他也收了这次的租金,是不是代表默认?)诉前调解房东给我八千我没同意,现在立案,我以上表达的意思正确么?我能胜诉吗?

其他 2017-11-13 2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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