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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是公司业务员在公司外埠工作,总公司在南昌,他被公司2008年6月调到余干县工作,本年8月中旬发病至2008年8月27日经本地景德镇及上海瑞金医院诊断为急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属特殊病范筹),经多处治疗费已达141233.6元还需进一步治疗,他公司医保报销35474.93元,公司在2009年2月26日正式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九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同时停止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经济又比较困难,这段时间我看过<<劳动合同法>>中<<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二.关于特殊病的医疗期问题中'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我请教各位好心的律师,我爱人公司是否应该延长医疗期呢?

争议解决 2009-04-07 21:5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个人认为,公司最低应该允许治疗24个月,24个月未愈,再申请延长医疗期,而不是现在就解雇。可申请劳动仲裁。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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