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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上海工作,今年5月份出的工伤,还没有做工伤鉴定,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如果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如何赔偿? 如果做了工伤鉴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问单位支付多少一次性赔偿金? 我父亲已经在单位上班4年多,这种情况下有没有经济补偿

仲裁 2018-01-29 16:41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单位违法,可以申请仲裁的
  • 首先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在康复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判定伤残等级,之后申请工伤待遇审核获取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死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工伤职工如果是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的,可以要求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失业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三个条件之一,工伤职工没有例外。主动解除合同属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主动解除合同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 员工工伤商治疗期间,公司应按月支付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可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劳动能力尚未鉴定,解除合同对员工相当不利。
  • 委托专家办理
  • 协商不成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 解除合同违法,工伤期间应该保有工资。先做工伤认定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上述鉴定方能判断赔偿数额。望联系律师沟通详情,以维护您父亲的合法权利。
  • 单位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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