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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经过 2003年9月16日下午13时许,被告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吴家山二支沟化工涂料厂上国道的路上将姚凤林撞倒,经送往东西湖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初步诊断为第十二胸椎压缩性骨折。次日,应责任方要求,(责任方属无证驾驶,不愿被公安机关处理)受害方出于善意与之达成和解协议。 (附双方协议书一份) 二、赔偿情况1、责任方于2003年10月21日支付了住院医疗费4900元后直接办理了出院手续。 2、出院后的后续治疗一直在责任方指定的私立医院进行,费用由受害方垫付,在产生4600余元治疗费时,向责任方索要,并遭到责任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最后受害人终因无经济能力而停止继续治疗。三、索赔经历 1、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双方达成协议,并由责任方于2003年10月21日支付住院治疗费用4900元并办理出院。 2、在责任方指定的私立医院治疗后,受害人垫付了4600元费用,再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并多次上门索要,遭到责任方屡次推诿、甚至辱骂,索要无果。四、索赔诉求 要求责任方予以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 2011-07-29 21: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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