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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在上海公司经营不善,门店关店,现公司因关店调动我工作地点距离想对原来工作地点较远,与公司领导协商,公司坚称不能更改工作地点,无法协商。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写明工作地点双方自行约定,没有关于变更工作的地点的说明,员工手册上的说明是公司因经营问题需要调动工作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现想咨询下,我有无权利要求调更其他店铺,如果和公司协商不一致,是否有权拒绝公司强制安排的门店,并且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还有究竟应该以员工手册为准还是劳动合同为准?

其他 2017-11-20 0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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