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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某小区A栋楼的8楼住户,带一个1岁零8个月的小孩,有一天早上我推婴儿车去买完菜,然后坐电梯到四楼邻居家洗个手,把婴儿车放在没口没推进去,没刹车,邻居家她在洗衣,她的小孩1岁零10个月,我们两个的都是小女孩,看到我去了洗手,她小孩就出去门口了,可能轻轻一碰,婴儿车就滚落下去楼梯间。当时嘴巴出血,后来我带他去医院检查,在排队,后来她打电话叫他老公请假回来到医院看我们,后面我老公也到,最后他老公开车带我们去儿童医做了脑部和胸部等拍片检查,都没问题,只是嘴巴内侧破了个口子,当时医生说缝与不缝针都没关系,后来缝了。结果当天下来预计花费所有费用在1000元左右,不算他老公开车费和停车费。我想请问一下这个责任怎么区分,费用怎么算,然后该不该有个什么精神损失费的,谢谢

调解 2020-02-06 03: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严重的精神损害。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这里的“他人”,不限于被侵害人;在某些情况下,如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 小孩在医院出事故,医院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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