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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4年11月入职,从事燃气具维修安装,单位一直未办理燃气维修及安装相应资质及任何手续,也未给本人办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而要求本人从事燃气灶具维修及安装工作。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现本人依据此法律法规,要求与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情况说明已递交,单位以公司上层为批准为由拒绝,要求本人继续上班。 1;但为此做法对吗?本人是否可以立即不用上班? 2;本人要求单位7年经济补偿,但公司说补偿只能从08年1月开始算,这有依据吗?平均工资算法是按税前收入算?还是按税后收入算? 3;公司在09年5月变更了公司名称,随即要求我们另行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地址,本人待遇从事工作实际都未变,直到今年年初我们才知道原公司已被注销,请问这影响我给单位要的那7年补偿金吗 ?

仲裁 2011-07-27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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