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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以下理由辞职:     1、厂未依时与本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人2008年4月25日入职,签订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间为2008年9月8日。(固定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依时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2008年4月25日入职,办理社会保险费日期为2008年9月。 3、企业管理制度对员工罚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4、本人2011年4月26日提出辞职到现在还未能离职。   请问我可以要求补发未依时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社保金、离职补偿吗?

调解 2011-08-07 21: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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