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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2017年03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包厢服务员职位。2017年7月1日,因申请人家中有事申请辞职。获得批准并于2017年8月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约定月公资底薪2000,看一间包厢抽成30元。有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任何保险,并拖欠申请人2017年7月1日之后工资共计3800元。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为此申请人还前往劳动监察大队申请调解,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 2017-11-20 1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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