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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欲在成都租赁1000平方米的库房作为西南货物集散地。通过网络查询,集团公司于2015年4月6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成都某物流中心发出库房租赁要约,并规定4月18日前为承诺的答复期限。成都物流中心在4月11日以相同传递方式表示接受。集团公司在4月19日才收到该项复函,因其为逾期接受而未予理睬。4月28日,集团公司的业务员与重庆另外一家客户签订了库房租赁合同。不久之后,成都物流中心主张库房已准备,要求集团公司履行合同。(1)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集团公司应吸取什么教训?

其他 2017-11-20 1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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