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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A地公安局的上网逃犯,2011年6月21日,被外省公安机关抓获并羁押,6月26日,A地警方前去押解张某,27日移交,28日回到A地并让张某在拘留证上签字,签字时间是28日19时,请问,我应该从什么时间计算羁押时间?延期30日应从那天开始计算?

刑事辩护 2011-07-28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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