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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总部在长安镇,我们在东城区的一个事业部,被外厂收购了。公司让我们去别的事业部,或者去和收购方这家公司,我那也不去。我已经在这里工作2年的,这样情况能获得赔偿吗,

公司收购 2017-11-28 17: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工作内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与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若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向您支付经济赔偿。
  • 没有经济补偿
    【追问】为什么,我们是在东城区这里工作,公司把这个部门撤了,让我们去和外厂重新签合同,或者回长安工作。
    【回答】因同一城市内变动工作地点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没有经济补偿,如果是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则可以主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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